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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索 引 号:32405483-0/2023-0025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棠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08-1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08-1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2-08-11 17:09:00

海棠区财政局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远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绵城五栋一单元9C房

法定代表人:王月

联系电话:1397****158

授权代表:万细满

联系电话:1510****119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绵城五栋一单元9C房

被投诉人1: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污水处理公司职工宿舍楼B栋B301房

法定代表人:符越朝

联系人:杨兴

联系电话:1309****191

被投诉人2: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

地址: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楼109室

负责人:陈敬葵

联系电话:0898-38888017

一、基本情况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海棠区拆违及建筑垃圾清运(含户外广告)项目”(项目编号:HNRY-2022-01,以下简称该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2022年5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6月16日组织开标、评标;2022年6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6月2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投诉人海南远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损害了其公司权益,于2022年6月22日以对最终得分及排序持有疑议为由向被投诉人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年6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审查后于2022年6月29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投诉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局提交了补正通知回复。2022年7月4日本局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与此同时,分别向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和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被投诉人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于2022年7月8日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书面说明;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未依法向本局提交投诉答复书面说明。根据投诉受理需要,本局于2022年7月19日向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发出了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函,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局提交了调查取证复函。本案经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该项目公示期间,我公司以询问函形式发送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以纸条形式(未形成回函方式)给予回复,我公司参照代理公司提供的“纸条”于2022年6月23日向采购人及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在2022年6月27日收到代理公司质疑回复函,代理公司并未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予以合理解释,并以商业机密等借口,敷衍回复我公司;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且问询我公司详细评审得分及排序并不涉及所谓商业机密。

   (二)投诉事项二:针对我公司的最终得分及排序不合理。

投诉人诉求:要求监管部门针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专家评审委员会全部打分表格进行审查,是否存在分项评分畸高、畸低;公布我公司分项得分分值;如评审得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赋分,申请重新进行招标活动,废除已公布的结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被投诉人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2022年6月21日,在投诉人的询问下,我公司已将投诉人的最终得分和排名告知投诉人,并已提交相关材料给他们。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条款,我司有责任对评标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

(三)2022年6月27日,投诉人给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予回复。

(四)2022年7月5日我公司已给投诉人提供了其所要求的详细评分表及决标记录表。

(五) 项目开标在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和各投标人的监督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开标过程公开、透明。

(六) 项目评标由我公司在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环节在封闭的评标区进行,其他非评标人员无法进入,项目评审全程保密。

四、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辩称

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未提交投诉答复书面说明。

五、事实查明

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海棠区拆违及建筑垃圾清运(含户外广告)项目(项目编号:HNRY-2022-01)”,委托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参加评标合格供应商共7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为“海南远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的投诉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为“三亚信义实业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尚未与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六、投诉事项认定

(一)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本局审查认为,被投诉人海南润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诉人投诉前已经告知其最终评审得分与排名,关于这一点在投诉人的投诉书(附件1)中可以得到充分印证;并且向投诉人提供了其所要求的详细评分表及决标记录表,据此,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局审查后认为,由被投诉人《招标文件》第25页所列明 “……实施方案不完整、合理性和可行性较差的得0.1-5分,无实施方案不得分” 的评分标准和从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第315-480页所载明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知,采购人代表在对投诉人“项目实施方案”项评分时,在明知投诉人已经提供了《项目实施方案》情况下,却仍对该项的综合评分给出了“0分”的分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背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结果有失公正、客观,对于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二成立。

七、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二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采购项目已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2年8月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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