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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紫运来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文明东路岭下村小区57号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宝珠
联系电话:1878****223
授权代表:石富裕
联系电话:1878****223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文明东路岭下村小区57号A栋二楼
被投诉人1: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新办公大楼四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钟向能
联系人:陈绍信
联系电话:0898-38888078
被投诉人2: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29号海口恒大美丽沙天璟02栋2单元8层0810房
联系人:刘志涛
联系电话:0898-88225986
一、基本情况
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三亚市海棠区中小学功能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编号:HNST-2022-037,以下简称该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2022年7月2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8月1日组织开标、评标;尚未确定成交供应商。投诉人海南紫运来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损害了其公司权益,对此持有疑议,并以此为由于2022年7月27日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向投诉人作出了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2年8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局提交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本局审查后于2022年8月4日(由于受疫情防控影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与此同时,分别向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和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在法定期限内,于2022年8月9日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等。本案经依法受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功放: 11.尺寸:长宽高(250㎜*170㎜*100㎜);专业音箱: 11.设备尺寸(长×宽×高/㎜):350*430*600㎜,净重:22kg;口风琴:尺寸:420*105*42㎜,净重550g。
投诉人称本项目所采购的功放、专业音箱,要求的尺寸、净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众所周知各品牌设备的尺寸、净重都存在较大的不同,国家行业对这类货物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规定,所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限定或指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我司要求删除规格(㎜)、重量。
(二)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第三章要求采购产品:铃鼓、铙、陶笛、二胡、版画工具、生物显微镜、酒精喷灯等,★提供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诉人称该项目的采购行政级别都没有达到省级以上,设定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要求删除;且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却不要求检测项目及检测内容,如此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意义何在,评审的标准是什么完全没有依据,只是为了增分设置完全是对采购项目的不负责,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及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产品:25温度计红液,0~100℃;26温度计水银,0~100℃;27体温计水银35~42℃;最高温度表16~+81℃;30最低温度表-52~+41℃;35湿度计指针式-30℃~50℃;112量筒500ml;113量杯250ml;114甘油注射器30ml;115试管φ15mm×150mm;116试管φ20mm×200mm;117烧杯50ml;118烧杯250ml;119烧瓶,平、长,250ml;120锥形瓶100ml;121酒精灯150ml;122漏斗60mm;125集气瓶125ml;131玻璃管φ5~φ6mm;132玻璃棒φ5~φ6mm;137培养皿100ml。
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怎么知道参与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有经验”,不明确材质规格等要求差价就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上述所要求的货物中均属于玻璃制品的,招标文件中未标明其材质、材质规格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司要求完善其采购内容。
(四)投诉事项四: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商务技术部分中的技术部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 (1)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他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八项内容合理、完整、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9 分;(2)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他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八项内容不完整、与本项目有一定的契合度的得 6 分;(3)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他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八项内容不完整、不合理的得 3 分。(4)无该项内容不得分。
投诉人称该评审中将“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五)投诉事项五: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商务技术部分中的技术部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和“培训方案”。
投诉人称评审标准中将“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他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八项内容合理、完整、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9 分”上述中的区间例如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中每项评审的分值应当在多少的范围,没有评审的标准,而且该项目评审得分9分没有量化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上述三项方案所设置评审因素是没有设置各区对应的不同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司要求量化到各区间。
(六)投诉事项六: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商务部分:供应商提供2019年1月至今的类似核心产品(详见采购清单备注处)采购业绩,每项1分,满分3分。
投诉人称核心产品“云服务器、云服务器授权、教学管理软件、教师机云终端、教师机云终端授权、学生机云终端、学生机云终端授权”七项产品均为计算机及软件属于电子信息化大类,那么如此设置与特定行业完全没有区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以类似核心产品的采购业绩作为加分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因为特定产品是变相特定行业业绩,我司要求删除。
三、被投诉人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辩称根据对市场的调查研究及采购人实际需求,市场上有大量的功放和口风琴符合该要求,不存在指定品牌的情况。我们还找了部分厂商及网上在售商品对此进行确认。如果为指定品牌不应该有其他产品能满足该条件。功放和音响部分符合要求的品牌:惠声(TOPPA),音纬达(EWD),广州雄音等品牌都符合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截图;口风琴部分符合要求的品牌:奇美,天鹅,花为媒等品牌都符合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截图。
综上所述,相关参数均为市场常见规格,很多产品都能满足,不存在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的情况。我单位认为该投诉是完全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辩称本项目采购产品均为中小学功能室使用,要求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检测机构,就是要求检测机构的专业和合法性,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人为海棠区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为财政资金,在海棠区财政局备案。根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并无相关文件要求使用哪一级别的资金就要设定同样级别的检测报告,按照采购行政级别来设定检测报告完全是没有依据的;磋商文件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参数即可。磋商文件中的相关参数已经包含了采购的详细要求。无需每一条都添加相应的执行标准。同时相关标准中有一些也仅是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不适用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该投诉是完全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辩称投标人所列产品均有强制技术规格,并列明了使用环境。只要满足技术规格及使用环境的合格产品均能接受。并没有限定材质。响应供应商先认定只能玻璃材质,然后针对自己认定的事项提出为什么是玻璃材质而不写的投诉,完全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这并不是采购需求中我们的本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不适用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材质要求仅仅是投标人主观臆断出来的,用主观臆断出来的猜测来进行投诉。我单位认为该投诉是完全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辩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电子设备占比较大,从本项目出发要求投标人编制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由专家针对编制的售后服务方案所包含的 8 项内容综合进行综合评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仅要求合理、完整、符合项目需求,即可得到全部满分。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不存在规模大小得分不同的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不适用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该投诉是完全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辩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应。”本项目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并没有要求指标有区间规定,同时技术部分所设置评审因素分值已量化到具体分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不适用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该投诉是完全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六)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辩称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一定的供货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 20 条第四点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有明确规定。如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例如:将某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又如某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的某种奖励或者某某行业的奖励,才能参与采购活动或者给予加分。这种做法都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应予严厉禁止。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在设定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时严格第二点要求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辩称
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的辩称同被投诉人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辩称。
五、事实查明
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三亚市海棠区中小学功能室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NST-2022-037),委托海南四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参加评标的合格供应商共3家,投诉人海南紫运来实业有限公司为潜在供应商。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三亚恒森家具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三亚简美雅庭家居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海南椰黎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尚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投诉事项认定
(一)投诉事项一:经本局审查认为,针对“功放”、“专业音箱”所要求的设备尺寸、重量,被投诉人出示了三家厂商可生产相应尺寸、重量设备的《证明书》,并提供了惠声(TOPPA)、音纬达(EWD)和索迪品牌的设备参数予以佐证;关于“口风琴”所要求的尺寸和净重,虽然被投诉人提供了三种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书》及相关产品参数,恰恰也说明没有任何一家产品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中的重量。因此,该项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大众性、普遍性,不能视为市场常见规格。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问题。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一)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经本局审查认为,采购产品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行为与合同履行无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特性,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行为。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二)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经本局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适用法律不当,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四:经本局审查认为,采购人为满足实际采购需求,确保售后服务质量,以“售后服务保证、服务方案、质保期、售后服务团队规模、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售后服务网点地理位置的远近、配件储备情况以及其他优惠的售后服务措施等八项”内容作为售后服务的考量因素,并未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件,也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五:经本局审查认为,采购人以“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和“培训方案”作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内容合理、完整、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9 分;“内容不完整、与本项目有一定的契合度的”得 6 分;“内容不完整、不合理的”得 3 分;无该项内容不得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五)成立。
(六)投诉事项六:经本局审查认为,采购人虽要求提供“核心产品的类似采购业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未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件。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六)不成立。
七、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和五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事项三、四、六;
(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