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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索 引 号:32405483-0/2023-0025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棠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3-0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3-03-0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3-03-01 16:31:00

海棠区财政局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决定书

投诉人: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88号金山小区C单元1008

法定代表人:胡广玲

联系电话:153389555218

被投诉人1: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旁龙江安置区对面(海棠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传林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0898-88818677

被投诉人2: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街259号

联系人:邢美雯

联系电话:0898-88250606

一、基本情况

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海棠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SYZFCG-2022-25-1,以下简称该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2022年10月27日发布采购需求公告;2022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2月28日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海南鑫之合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供应商;2022年12月30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1月11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现该项目已供货完毕。投诉人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损害了其公司权益,于2022年12月20日以对采购文件持有疑议为由向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分别于2022年12月25日、12月23日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30日投诉人收到质疑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3年1月6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本局提起投诉,2023年1月16日本局收到投诉书。本局受理后于2023年1月17日向投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与此同时,分别向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于2023年1月17日、1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投诉答复书面说明。本案经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 P6 页所要求: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4、价格扣除幅度: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

投诉人称该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多类型的货品采购,其中办公桌/椅、铁皮文件柜、书柜、咨询台、沙发家具、不锈钢拼台、不锈钢燃气灶具、不锈钢货架等办公家具厨房设备类均属于适用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人未落实《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即“属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序号6工作人员办公椅7办理窗口群众座椅、8红色沙发、15激光多功能一体机、22椅子23资料宣传架子、30工作人员办公椅子、31咨询台、150折叠椅、151不锈钢炉酱料拼台、152不锈钢节能双头单尾炒炉、153不锈钢双头煲仔炉、154不锈钢单头矮仔炉、155不锈钢全自动电蒸饭柜、156不锈钢烟罩、157不锈钢双层操作台、158不锈钢平台保鲜冰箱、159不锈钢双层挂墙存放柜、160不锈钢双星加工洗刷池、161不锈钢四层菜架、162不锈钢四门冰箱、163不锈钢垃圾台、164不锈钢双星洗碗池、165不锈钢双层餐台、166不锈钢四格保温餐池柜、167不锈钢保温汤饭桶、168不锈钢热厨区封墙板、169环保净化器、170低音排烟机、171风机、净化器防震吊撑架连油盆、172排烟管道弯、 变头、173风机启动保护器、174排烟风管道、175不锈钢五金杂件等。

投诉人称采购需求表内多项采购标的物技术参数没有按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细致明确的描述,采购人意图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给我司对本项目的需求进行成本核算带来极大困扰及不便,严重阻碍了我司正常参与本次采购活动,该情况违反了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编制瑕疵。补充说明①本项厨房设备属多数为与食品接触类的涉及到安全的货品,未明确材质用料具体板材,无法判定采购人所选材料是否违反“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范。②本项目序号169环保净化器要求为:6000 风量效果60%,我司理解此需求可能是要求净化器其精华风量不低于 6000 风量,净化效果不低于60%,即便按照我司专业所理解以上需求仍然违反相关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国家目前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为 2mg/立方米,若要达到这个标准,油烟净化器的净化效率最低要在80%以上,因此提出异议。

(三)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P47页商务要求与P51售后服务方案、P52页项目实施方案不相对应,属于评审因素的设定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人称本项目为多类型的货品采购,评审因素应重点把控货品品质的响应情况,相关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所占分值过高,存在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客观分是指唯一确定的,客观分一般不宜使用例如“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合理”、“不合理”等模糊含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不清评审。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的打分,客观分属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打分,与评审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

上述中所设定的客观分未量化到区间,并且客观分“完善、不完善”“合理烈不合理”“得力、不得力”等客观评分评比加分的含义模糊不清,请进行量化及标明区间中的含义。

(四)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P50页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关于产品彩页、质量承诺函的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以及采购需求中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投诉人称产品彩页需要反映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功能属于变相的指定特定供应商,承诺函的相关要求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恳请暂停本项目相关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

三亚市海棠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登记号:SYZFCG-2022-25-1)是由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于 2022 年12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2年12月8日00时00分至2022年12月15日00时00分,项目于2022年12月28日开标评标,2022年12月30日向中标单位海南鑫之合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月11日,现该项目已供货完毕。

开标前,即2022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供应商“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邮政寄来的质疑函,我局 2022年12月23日拟好答疑函,并于12月25日顺丰快递给该公司的代表胡广玲,但一直未派送成功,直至12月30日才签收针对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出的四点投诉事项,与2022年12月20日收到的质疑函内容一致,我局也按照规定及时给予了回复。在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设施设备采购招标活动中,我局完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辩称该项目没有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原因是我局前期在做调研时,认为中小企业可能难以完全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存在影响政府采购目前实现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规定。

(二)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辩称以上采购的物品我局前期已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从而确定本次的采购预算,技术参数均是从我局的实际需求考虑而设定的,技术参数均能表达我局采购货物的意愿,并未设置过多的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参数从而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本项目序号 169 环保净化器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规格:6000风量效果60%”,并不代表净化效果为60%。市面上有正规渠道生产的环保净化器均能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设备出厂前已做过相应的测试。

(三)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辩称评审因素分值的设定是基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设定的,我局认为产品的品质固然重要,但是产品的安装交付及后续的售后服务同样重要。商务要求中提到的售后服务要求是基本的,而评审因素中售后服务方案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要求,能更好的保证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障要求。择优选取能为本项目提供更优质的售后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并且售后服务方案的各项评分值均为定值,不存在区间分,各项要求均明确具备什么样的内容即可得到相对应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辩称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是为了评审专家能更直观的去审查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设定的技术参数要求,避免出现潜在供应商对技术参数的响应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提供质量承诺函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我局所购买到的产品是通过合法厂商生产的合法产品。两项要求均与本项目实际需求相关。

四、被投诉人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被投诉人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称2023年1月17日贵局随《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转来海南厨玛特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投诉书中4项投诉事项与该公司2022年12月20日向采购人提出的4项质疑事项一致,采购人已于2022年12月23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于2022年12月30日送达该公司,特此说明。

五、事实查明

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亚市海棠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SYZFCG-2022-25-1,以下简称该项目)委托三亚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为海南鑫之合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向中标单位海南鑫之合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3年1月11日签订合同,截至2023年1月18日已供货完毕。

六、投诉事项认定

(一)投诉事项一:经本局审查认为,一是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注:1”中已声明,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第一条中明确了各预算单位(采购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加大货物服务项目评审优惠力度。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由于被投诉人三亚市海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一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针对该采购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具有解释权、决定权。不存在未落实《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情况,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经本局审查认为,该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产品已根据不同种类清晰列明了采购需求,供应商可以通过已列出的采购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三:经本局审查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和“项目实施组织方案”在设定评分标准时已设定了连续区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评审标准的量化指标没有按照连续区间划分等次并设置对应分值,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予以支持,投诉事项三成立。

(四)投诉事项四经本局审查认为,评审因素“产品彩页”能让评审专家更直观审查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设定的技术参数要求,避免出现潜在供应商对技术参数响应存在虚假的情况,与合同履行相关;评审因素“质量承诺函”是为了保证货物质量,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相关,与合同履行相关。并未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要件。本局不予支持,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七、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海棠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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