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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
“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
实施方案
为落实三亚市海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海棠区老百姓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幸福海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大学生奖励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择优奖励、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一)具有海棠区户籍的“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双一流”大学(学科)确定依据为学生高考当年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大学及建设学科名单。
(二)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被国内全日制“双一流”大学(学科)录取。
(三)受奖励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无违法违纪及犯罪记录。
三、申请资料
(一)三亚市海棠区“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申请表(2份)
(二)大学生户口本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三)大学生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
(四)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准考证复印件(1份)
(五)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银行卡账号复印件(1份,要求注明银行开户行网点)
四、奖励标准
本方案奖励实行老生[老生指2021级以前(含2021级)的在校大学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自2022年秋季起,对考取全国“双一流”大学(学科)的大学生实行每生1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大学生由区教育局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对考取其他大专至普通本科不再进行奖励。2021级之前(含2021级)的在校大学生按《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海棠区户籍在校大学生奖励实施方案》(海棠教育〔2020〕194号)的奖励标准执行,直至毕业为止。
五、申请时间、程序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如实填写《三亚市海棠区“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及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报送至区教育局。
2.组织评审:区教育局接到符合受奖励大学生的申请材料后,组成评审小组,及时整理分类,并对申请大学生资格、条件进行逐一审查、评审,并填写《三亚市海棠区“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审核表》(附表2)。
3.名单公示:区教育局评审后将受奖励大学生的最终评审结果在区教育局及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奖励学生名单,由区教育局按当年的标准将奖励金发放到大学生银行账号上。
六、领导机构
为做好我区户籍“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钟向能(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吴巧艳(区政府教育总督学、教育局党委委员)
黄运清(区教育局党委委员)
成 员:各区属村(居)委会负责人
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
七、档案建设
(一)把每一个符合受奖励学生的所有受理材料,花名册汇总表、评审组名单、公示照片、公示报告、以及电子表进行备案。
(二)区教育局要建立受奖励大学生档案。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银行流水清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至少保存5年,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八、资金管理
(一)海棠区户籍“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报、谎报、冒领,未按规定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旦查实,取消当年项目的申请资格,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其享受本项目的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
(三)区教育局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控制项目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管理制度。
(四)本方案奖励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三亚市海棠区教育局海棠区户籍在校大学生奖励实施方案》(海棠教育〔2020〕194号)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之处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互为补充的一并执行。
附件1:三亚市海棠区“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申请表
附件2:三亚市海棠区“双一流”大学(学科)在校大学生奖励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