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
海棠区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19”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亚市海棠区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
目 录
海棠区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19”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9日16时许,在三亚市海棠区某小区室内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一名拆窗工人在拆除原主卧卫生间窗扇时,一只脚站在窗框上,一只脚站在马凳上,不慎失稳坠落至窗外负一层天井地面,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3万元。 11月21日,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成立“11·19”亡人事故调查组,由分管三亚市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副区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三亚市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三亚市海棠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总工会、区政法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藤桥派出所、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海南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办公室设在三亚市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同时,海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海南思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专家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19”一般高处坠落亡人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给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右脚站在窗框上,左脚站在马凳上,高处临边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拆除窗扇时不慎失稳坠落至窗外负一层天井地面,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三亚市海棠区某小区室内改造装修工程项目,持有2025年10月24日物业公司经理李某审批的装修申请表,装修申请表编号:CTGQR-FJKF-008(A/0),申请人为邱某(业主),施工单位是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负责人是蒋某,主要装修项目是砸墙、铺地砖、安装定制家具,装修时间是从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月7日。邱某与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工程合同,合同编号:MS-428,合同金额:93800元。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施工单位) 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法定代表人:郝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xxxxAC5FRWE76,工商注册号4600xxxx7435722,营业期限2022-12-13至无固定期限,许可经营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门窗销售;家政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日用产品修理。 2.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 小区业主邱某,性别:女,民族:汉,提供了房屋装修委托书,与物业公司、装修公司三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物业公司 某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负责人:徐某,区/县:海棠区,成立日期:2023-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xxxxxx2T8YX97,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洗车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家宴服务;病人陪护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日用百货销售;采购代理服务(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3.事故相关人员 (1)事故死者 潘某,男,装修工程临时雇用的砸窗工人,系本次事故死者。 (2)死者工友 宋某,男,现在三亚卓艺门窗装饰商行工作,经常给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门窗定制安装。事故死者潘某是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某委托宋某找过来拆除窗户的工友。 (3)死者工友 张某,男,系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4)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郝某,女,系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5)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负责人 蒋某,男,系小区室装修申请表施工单位装修负责人。 (6)物业公司经理 李某,女,系小区物业公司经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单位资质情况 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未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未提供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持证资料 (3)承包合同签署情况 与业主邱某签订了《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提供了《装修申请表》、《房屋装修委托书》、与业主及物业公司等签订了三方的《装修服务协议》。未落实《装修服务协议》内第二条责任范围:20、施工过程中,装修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密巡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公司。 (4)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①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②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未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提供了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表,提供了二份安全培训记录,分别是2025年10月25日和2025年11月10日,无事故死者潘某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⑤精细施工和技术交底情况。提供了装修施工方案,方案内无窗户拆除时的安全措施。 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供了二份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记录表,分别是2025年11月3日-12日,2025年11月13日-19日,检查记录表显示生产工作均正常。 ⑦提供了施工安全预案,预案内1.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管理施工活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1.2 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指导施工人员安全作业。2.3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配备安全绳索和安全帽,严禁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⑧购买安责险情况。未提供给事故者潘某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凭证。 ⑨安全用品发放记录。提供了一份安全用品发放记录,无事故者潘某的领用记录。 ⑩安全设备购买记录。提供了二份分别是10月份的灭火器、安全帽、安全绳、黄色反光马甲的购买收据, 2.建设方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署情况。与无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MS-428,合同内10.4条:“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施工许可备案情况。提供有物业公司签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编号:CTCQR-FIKF-003(A/0),装修主要项目:砸墙(非承重墙)、拆木墙、拆瓷砖。未提及拆窗户事项。 3.物业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单位资质情况。提供了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负责人:徐某,成立日期2023年11月03日,持有2024年9月30日海棠区住建局核发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书,三棠建前备字[2024]第08号,持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李某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证书,物岗证字第 333xxxx038号。 (2)安全管理方面。 ①提供了房屋装修安全评估报告-A5#B201。 ②物业公司提供了一份2025年11月2日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员签字栏有宋某和事故死者潘某的签名,交底负责人是物业公司的边某和王某,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是蒋某。 ③提供了一份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负责人是蒋某,工人包括宋某和潘某,有效时间是2025年11月19日至21日。 ④提供了装修施工许可证(贴在入户门外正上方),装修时间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 ⑤提供了三份(工程、安全、客服)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 ⑥提供了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⑦提供了一份11月1日的高处坠落应急救援演练。 ⑧提供了一份11月12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⑨提供了安全部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岗位责任书。 ⑩提供了拆除门窗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明确了需要配备安全带和安全帽,但在平时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和制止。 ⑪提供的物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12月版),第2页及其后面内容显示为港中投,所有应急救援组织和附件内无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⑫提供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⑬提供了物业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边某担任本小区专职安全管理员,全面统筹小区安全管理工作;任命王某担任专职安全管理员助理,协助主岗开展工作。 ⑭提供了边某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证书编号:G231121xxxx103716。 ⑮提供了高低压电工、高处作业等7位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 ⑯提供了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文件(2024年12月版)。 ⑰提供了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三住建消验字〔2024]第38号。 ⑱提供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报告日期:2024年08月15日,未提供2025年07月31日后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⑲提供了物业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2024年12月版)。 ⑳提供了一份10月1日至3日的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三级)培训档案,但无员工确认栏无人员签名。 ㉑提供了装修管理手册和要点培训手册。手册内明确了要求装修公司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装修施工人员人身保险及财产险(但未提供)。工程巡查主要内容(至少1次/天):检查装修施工接电是否经过漏电保护开关,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漏电保护电箱进行接电,施工用电箱门需关闭,严禁倒放,特种作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事发现场用插座面板接线裸露,但在平时安全检查中未被发现和制止。 ㉒提供了一份10月20日的培训会议,包括安全和管家等15人的签到表。 ㉓提供了一份来往人员登记表,表内体现2025年11月19日15:06分,宋某等二人进入。 (三)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物业公司和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的管理资料和事故者在事发时的现场工友(张某、宋某)的询问笔录,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22日,业主邱某和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房屋工程合同,(合同内10.4条明确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0月24日在物业公司填写装修申请表,编号:CTGQR-FJKF-008(A/0),装修申请表内主要装修项目是砸墙(非承重墙)、拆木墙、拆瓷砖等二次改造装修事宜,施工单位为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负责人为蒋某,并于当日通过物业公司审批,物业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装修施工许可证内主要装修项目是砸墙(非承重墙)、拆木墙、拆瓷砖等。 2025年11月19日16时许,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人付某(装修工程合同内显示付某为本工程设计人)通过微信委托门窗制作安装人员宋某联系事故者潘某过来拆除主卧卫生间的原窗户,宋某和地面木柜拆除工人张某一起协助。 事故者潘某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有系安全带,右脚站在距离室内地面约1.07米高的窗框上,左脚站在马凳上,扶着窗扇,宋某拿着撬棍站在窗边准备协助拆除,张某站在室内用手拉着捆绑着窗扇的绳子,防止拆除时窗扇坠落,事故者潘某突然不慎失稳坠落至窗外负一层封闭的8.8米高的天井地面,头朝下趴在地面上,宋某赶紧下楼去找并大声呼喊事故者的名字,同时拨打了120和119急救电话和付某的电话。张某也给物业公司打电话,说有工人跌落至负一层封闭的天井里,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接报后管家罗某赶到现场,并通知项目经理李某、客服部主管赵某、安全部主管边某及工程主管陆某同步赶往事发现场。项目人员于16时30分抵达负一层确认工人跌落现场,随后安全部主管拨打119消防电话救援协助,工程部主管组织人员调配紧急救援工具,管家联系房间业主。 16时37分物业安全员通过破窗工具拆除封闭玻璃,并大声呼喊跌落工人是否意识清醒,16时50分,119消防人员抵达现场接管处理,16时54分,120急救抵达现场检查伤者,随后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急救。抢救无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于2025月11月22日出具潘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时间是2025年11月19日18:42分,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死者遗体被送往三亚市殡仪馆存放。 接到事故信息后,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海棠区住建局、海棠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的装修工程主卧卫生间施工现场,处于在用大功率电钻进行拆除墙面和地面作业阶段,部分墙面和地面已经被凿,地面上显示电钻使用的电线头裸露接入插座面板,主卧卫生间窗户只剩下窗框,现场未见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后,主卧卫生间窗扇已被张某用绳索缓慢放置至天井地面,天井地面有血迹,血迹旁是事故者的太阳帽,为了进入封闭区域内进行救援,负一层天井侧面封闭的玻璃窗被砸开。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导致 1 人不幸死亡。综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死者家属与事故单位就赔偿事项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民事谅解书。此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73 万元。 (六)其他情况 1.事发当天气象情况:2025年11月19日三亚市海棠区天气为多云,气温21~26℃,东南风1级,空气质量优,事发时的天气晴朗,无大风下雨情况。 2.舆论关注热点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安排专人妥善安抚家属,及时处理死者善后赔偿事宜,对家属提出的要求能达成一致,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出现社会舆情和炒作情形。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发当日16时22分,项目客服部管家接到装修公司工人张某电话,说有工人跌落至负一层8.8米高的封闭的天井里,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接报后管家罗某16时23分赶到现场,并通知项目经理李某、客服部主管赵某、安全部主管边某及工程主管陆某同步赶往事发现场。项目人员于16时30分抵达负一层确认工人跌落现场,随后安全部主管拨打119消防电话救援协助,工程部主管组织人员调配紧急救援工具,管家联系房间业主。 16时37分物业安全员通过破窗工具拆除封闭玻璃,并大声呼喊跌落工人是否意识清醒,16时50分,119消防人员抵达现场接管处理,16时54分,120急救抵达现场检查伤者,随后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急救。 接到事故信息后,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海棠区住建局、海棠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在场工友发现事故者坠至8.8米高的封闭的天井地面后,无法进入天井救援,联系物业公司和消防救援利用专业破窗工具砸开负一层天井侧面的玻璃窗进去将事故者抬出来,120医护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对事故者进行应急抢救后再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抢救。 属地藤桥派出所、海棠区住建局、海棠区应急管理局到达事发现场后,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和封控现场,按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医护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对事故者进行应急抢救后再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出具潘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时间是2025年11月19日18:42分,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事发后,事故相关单位主动协助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协商。2025年12月8日和10日,在三亚市海棠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事故相关单位分别与死者家属(潘某某、潘某、吴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谅解书》,其中,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52 万元,宋某支付 16 万元,物业公司支付 3 万元,物业经理李某支付 2 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宋某电话报告给施工单位付强,同时拨打120、119急救电话,项目客服部管家接到装修公司工人张某的电话,说有工人跌落至负一层封闭的天井里,并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物业公司按程序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向现场生产经理报告情况、拨打120、119急救电话,同时安排人员破窗救援,119到场后,将救援现场移交给救援队伍;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事故者进行应急抢救,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及要求。 属地藤桥派出所、海棠区住建局、海棠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到达事发现场后,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和封控现场,按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均按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符合应急处置程序及要求,未出现不当处置情形,也未产生衍生事故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者潘某在高处临边拆窗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站在窗框上拆除窗扇时不慎失稳坠落至窗外8.8米高的负一层天井地面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月11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医院、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藤桥派出所出具潘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时间是2025年11月19日18:42分,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因事发现场无监控,未能真实反映事发现场全过程,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现场人员证言等情况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 (四)间接原因分析 1.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无资质承揽工程;未给工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且装修负责人蒋浩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属于安全管理体系缺失。 2.物业公司审核通过的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相关资质。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 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事故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给事故者,无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行为。
(二)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公司未认真审核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无相关资质而同意进场施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分析 1.直接责任:事故者潘某在进行高处临边拆窗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违规采取 “右脚站于距室内地面 1.07 米高的窗框上、左脚站于马凳上” 的不稳定作业姿态,作业过程中不慎失稳,从该位置坠落至窗外 8.8 米高的负一层封闭天井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领导责任: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承揽装修工程;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事故者潘细望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采取不稳定姿态进行高处临边拆窗作业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全面缺失,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安全审核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指导原则,结合本事故的相关情况,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1.潘某: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提出处理意见。 2.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违法承揽工程,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事故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无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结合《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依法予以处理。
3.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未严格审核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其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建议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依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悬空。涉事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未落实,源头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匮乏,心存侥幸违规作业,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重缺位。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失守。海南维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安排专职人员在现场履职,对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失管失察,未能及时制止未佩戴防护用品、违规高处作业等危险行为,错失事故防范时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需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配齐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二)严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 要求,深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 15 条硬措施落地,组织开展装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切实筑牢安全监管防线。 (三)规范装修工程资质审核审批。各级审核审批单位需建立健全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机制,严格查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无资质企业进场施工,从源头杜绝违法施工行为。
|
琼公网安备 460202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