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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琼发改价格〔2024〕828 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 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非电网供电主体,各充电设施运 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号)以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总体要求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由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严 格实行明码标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设备升级改造,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价政策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非 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结算的 对应电压等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直 供或委托转供电的按其所在场所用电性质执行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政策。
非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电网供电主体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 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同步传导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 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 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合理 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使用公共线路和电力设 施产生的线路、变压器等电能损耗,损耗率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超 过 10,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纳入充电设施服务费成本消纳。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将其纳入住宅小区居民公摊费用向其 它终端用户分摊
四、信息公示
1.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包括服务内容、 计费模式、计费单位)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短信、手机 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电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强化配套保障
1.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 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 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充电设 施,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不收或少 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等方式让利,并将让利 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2.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 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 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并积极协助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做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3.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政府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 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充 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 旧年限适当衔接。鼓励通过签订 5 年及以上长期运营合作协议的方式,稳定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降低充电服务费
4.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 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 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 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 2025 年 1 月 1 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新建充电设施,原则上由电 网企业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5. 各地要加强监管,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违反《价格法》规定处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8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4 年 8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