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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
  • 索 引 号: MB154017-2/2020-0009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0-09-07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7
  • 主 题 词: 权力清单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

更新时间: 2020-09-07 11:34:30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亚市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

单位:三亚市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行政确认

QR

1

行政确认

46020200TY-QR-0001

对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的初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第1条: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第3条: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具体发放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

行政确认

46020200TY-QR-0002

对烈士评定的初审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

行政确认

46020200TY-QR-0003

对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的初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落实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27号)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定期生活补助。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行政确认

46020200TY-QR-0004

对伤残抚恤人员的初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

行政确认

46020200TY-QR-000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及待遇的认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待遇问题通知(民发〔2009〕166号)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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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JF

1

行政给付

46020200TY-JF-0006

优待与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令第602号 2011年7月29日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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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给付

46020200TY-JF-0007

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三亚市民政局 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三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三亚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享受医疗救助后,可凭门诊发票、出院结算收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凭证等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其中门诊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00元。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门诊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00元。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

行政给付

46020200TY-JF-0008

发放服现役期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行政给付

46020200TY-JF-0009

发放自主择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9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第19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

行政给付

46020200TY-JF-0010

发放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6〕196号)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处罚

CF

1

行政处罚

46020200TY-CF-0011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其他权力

QT

1

其他权力

46020200TY-QT-001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海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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