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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棠区革命历史文化传承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9-3/2026-083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海棠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5-22
  • 发文字号: 海棠府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2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棠区革命历史文化传承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5-22 11:59:30

海棠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棠区革命历史文化传承管理

保护办法》的通知

海棠府规〔2026〕1号

   

各单位:

《海棠区革命历史文化传承管理保护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棠区革命历史文化传承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革命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革命历史文化涉及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等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历史文化,是指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本办法所称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是指承载革命历史文化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旧址或者遗址、遗迹;

(二)重要人物和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

(三)烈士陵园、碑亭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纪念碑(堂)等纪念建(构)筑物;

(四)重要档案、文献、手稿、文电、图书、声像、证件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

(五)其他依法认定的承载革命历史文化的遗存。

第四条 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持尊重史实、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赓续传承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将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合理利用。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文物局牵头负责做好辖区内崖三区苏维埃政府遗址、中共陵崖县委遗址、榆三县民主政府成立旧址等驻地类遗址及革命名人故居等保护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做好辖区内藤桥武装起义遗址、藤桥保卫战现场遗址、中共崖三区委遗址等战斗类遗址、仲田岭革命烈士纪念碑、烈士墓及烈士陵园保护管理、登记等工作,会同区文物局做好文物认定工作。

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棠分局、区档案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等相关工作。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所在村(社区)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应当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所在村(社区)等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普查,适时进行专项调查,加强对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相关实物、资料、故事的征集、整理、建档等工作。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与档案资料、报刊资料、口述资料等相互印证的方式进行。

区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指导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成果的建档工作。

第八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作业中,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接受捐赠、划转、购买、交换、租赁等方式取得非国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文物局共同认定或者调整确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数据库,加强数字化建设及成果运用,实现信息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应当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棠分局及所在村(社区)等单位编制辖区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对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依法划定保护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并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藤桥武装起义遗址、藤桥保卫战现场遗址、中共崖三区委遗址等起义遗址、烈士墓等在未认定为文物单位前,应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应由区文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设立文物信息标识牌。

第十三条 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

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存储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

(二)从事有损革命历史文化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侵占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和设施;

(四)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义务,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历史文化,侵占、破坏、损毁、非法买卖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五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其保护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人员作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毁损等安全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或者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不可移动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环境整洁,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出现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保护责任人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修缮、修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

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修缮、修复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或者补助。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挖掘阐释革命历史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融合多种媒体资源,创新传播方式,对革命历史文化进行广泛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革命历史文化为题材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公益广告、出版物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琼崖革命、解放海南岛战役等革命历史文化为素材,创作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开展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

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将革命历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研学计划,通过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干部培训机构可以依托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历史文化遗存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整合革命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拓展旅游线路、内容和形式,开发琼崖革命、解放海南岛战役等革命历史文化特色旅游项目,促进革命历史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革命历史文化参与旅游开发,推动革命历史文化旅游与自然生态、生态河公园休闲、农旅结合等旅游项目的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创作传播、旅游介绍等活动中,对涉及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内容和讲解词等应当尊重历史,确保准确、完整、权威。

第二十三条 在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个人,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物局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1日。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