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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棠区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专项
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海棠区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专项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棠区大学毕业生义务兵专项医疗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大学生青年参军入伍、投身军营建功立业,根据《海棠区鼓励大学生等参军入伍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棠府〔2022〕281号)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毕业生义务兵,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的大学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统称为大学毕业生义务兵。
第三条 海棠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在海棠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相关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海棠区医疗保障局牵头做好辖区内政策落实工作及具体经办工作。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配合协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自愿应征体检,因未达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后续体检合格并入伍授衔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
第五条 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在海棠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入伍前一年内实施视力矫正治疗的适龄青年,矫正治疗后体检合格并入伍授衔的,入伍后一年内可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发票和诊疗材料到区医疗保障局补助80%的诊疗费用,单项疾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
(二)入伍前半年内因严重腋臭(条件兵可放宽至轻度腋臭)、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头癣、泛发型体癣、毛囊炎、交通性鞘膜积液等不符合当年应征标准的外科疾病进行治疗的适龄青年,体检合格并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入伍后一年内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发票和诊疗材料到区医疗保障局补助80%的诊疗费用,单项疾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
(三)入伍前两年内因龋齿、缺齿、切牙缺失、错牙合畸形等不符合应征标准的口腔科疾病进行牙齿修复或正畸治疗的适龄青年,体检合格并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入伍后一年内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发票和诊疗材料到区医疗保障局补助80%的诊疗费用,单项疾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
(四)入伍前一年内因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等不符合应征标准的妇科疾病进行治疗的适龄女性青年,体检合格并经区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入伍后一年内凭医疗机构开具的治疗发票和诊疗材料到区医疗保障局补助80%的诊疗费用,单项疾病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0元。
(五)存在多项体检项目不合格的,可按上述标准累计进行补助,最高累计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医疗补助范围:
(一)已达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却因自身原因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养生保健健康体检相关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医疗费用;
(六)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不纳入补助的医疗费用;
如当事人故意隐瞒具体情况,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区医疗保障局有权追回所支付医疗补助费用,通报给区级兵役机关和所在部队团级政治工作部门,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亲属可带义务兵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士兵证复印件或所在部队开具的相关证明、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疾病治疗发票和诊疗材料至区医疗保障局办理相关医疗费用补助业务。
第八条 入伍授衔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挪用,补助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专款专用,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安全。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棠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