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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涉渔“三无”船舶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海棠区涉渔“三无”船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三亚市海棠区涉渔“三无”船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为加强辖区内公共海域、内河(湖)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棠区辖区内公共海域、内河(湖)发现的“三无”船舶举报奖励活动。
定义: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造、改装、营运以及从事渔业捕捞、走私、偷渡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船舶。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条件
奖励对象:举报“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渔民、船舶所有人及社会公众(政府工作人员除外)。
奖励条件:举报人提供的“三无”船舶线索,应包括船舶的具体位置、外观特征、活动情况等,且线索真实有效、有助于执法部门对“三无”船舶进行查处。
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执法部门核实和反馈。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查证属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成功查获“三无”船舶,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认定为举报查证属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程序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性和查实难度,设不同等级奖励。
(一)大型涉渔“三无”船舶(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完全信息举报:举报人能够准确提供涉渔“三无”船舶的具体位置、船名(如无则描述船舶特征)、所属人(或运营者)等完整信息的,每艘奖励5000元。
(二)中型涉渔“三无”船舶(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小于24米)完全信息举报:举报人能够准确提供涉渔“三无”船舶的具体位置、船名(如无则描述船舶特征)、所属人(或运营者)等完整信息的,每艘奖励2000元。
(三)小型涉渔“三无”船舶(船长大于或者等于5米小于12米)信息举报:船总长5米以上、12米以下、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下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经查证属实并查扣后,每艘奖励1000元。
(四)极小型涉渔“三无”船舶(船长小于5米)信息举报:举报人能够提供基本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每艘奖励200元。
奖励程序:举报人通过指定渠道进行电话或书面形式举报;各派出所、执法部门核实举报信息后,及时启动查实并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举报方式
(一)区“三无”专班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
电话:38888167 邮箱:htqnlj88810217@163.con
(二)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各派出所
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电话:38232131
海棠湾海岸派出所电话:88811027
后海海岸派出所电话:88751009
藤桥派出所电话:88811889
林旺派出所电话:88819899
(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
电话:38888108
(四)三亚海警局海棠工作站
电话:88013723
为有效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建议优先向公安机关、海岸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金领取程序
通知:执法部门在成功查获“三无”船舶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将结果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申请: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填写《“三无”船舶举报奖励申请表》,申请领取奖金。
审核与发放: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奖金发放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奖励兑现方式
(一)区农业农村局在举报事项处理完结后,按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不可抗拒、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举报人领取奖金后,需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三)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后,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受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七章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举报人报供的线索与涉渔“三无”船舶无关的;
(三)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保密措施: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建立举报奖励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举报处理的公正性。
法律责任: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举报事项由执法部门商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确认。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棠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