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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搬迁催告通知书
海南丰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附着物相关权利人):
因实施三亚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二期)工作需要,征收人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周杏香(系周壮姐姐)位于三亚市海棠区海丰村民委员会五组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现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已达成补偿的一致意见,被征收人同意履行搬迁并腾空房屋的义务,但你司尚未履行附着物(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搬迁的义务。为保证三亚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二期)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及你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你司进行催告,请你司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二 日内,履行自行搬迁附着物(屋顶光伏发电设备)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二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机关: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联系人:符儒德,联系电话:13807526787),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司自行承担。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