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通知公告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字体: 打印
2025-04-03 17:17 来源: 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

工程项目(三亚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543日      

(此件主动公开

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

(三亚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132号)、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结合海棠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具体以土地调查通知红线范围内实际丈量界线为准。土地权属涉及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国营三道农场和藤桥东河。

基本情况:拟收回国有土地137.4091公顷。其中三亚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约187083平方米,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123283平方米,海南省国营三道农场国有土地约380平方米,藤桥东河约6519平方米。项目范围内涉及南田农场居民约960人,征收房屋81栋、总建筑面积约2900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征收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海棠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8.《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四、被征收安置对象的认定

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不包含本方案发布当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列为安置对象:

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范围内有居住房屋,且未享受过三亚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其他拆迁补偿安置的农场职工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同住家庭直系亲属

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认定为安置对象;自本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需要进行安置的,由相应的征地组牵头,提请本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五、征收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异地安置

选择异地安置的,以一栋一户为原则,1人户,按建筑面积60㎡公寓楼安置;2~3人户,按建筑面积90公寓楼安置;4~5人户,按建筑面积120公寓楼安置;6人户以上(含6人)按建筑面积180公寓楼安置(可选120/+60/套或90/+90/套,视房源具体情况而定)。

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按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补偿。

(四)现有房屋的补偿

1.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现有房屋面积扣除应得安置面积后的补偿标准:

现有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

现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不再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无需补交差价;

现有房屋面积大于应得安置房屋面积的,对现有房屋面积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范围内有居住房屋,但已经享受过三亚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或其他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其现有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现有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现有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3.户籍不在农场或不在南田社区居委会、长海社区居委会、红旗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在与农场职工租赁或承包土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签署材料并主动搬离腾空房屋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525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五)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其他补偿

1.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费标准

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规定,按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根据《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和海棠区的奖励补偿标准执行,在规定期限(以迁坟公告为准)内完成搬迁的,按12000/座给予奖励。

4.其他补偿

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征收户的认定

在本项目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以为单位进行安置,原则上按一栋一户进行安置;的认定,原则上根据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来认定,一个户号为一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一)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家庭成员在本方案正式发布之日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户内家庭成员中成年子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予以分户(父母可以选择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年子女分户进行安置)

2.安置对象离婚满三年或离婚后一方已再婚的,可予以分户

3.父母双方均已过世,户内成员中只有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未成年子女可合成一户。

4.丧偶人员可予以分户。

5.夫妻双方户籍分簿登记的,只能选定一方为户主确定为一户。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本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临时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安置只适用于选择异地安置(此处的异地安置特指不在被征收人原房屋所在地块安置,但安置地点仍位于海棠区辖区内)且不享受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

(一)安置户选择异地安置的,若海棠区政府直接给予现房安置,被征收人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租房补助。

(二)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租房补助(含租房、水电等全部费用)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未补先拆的,临时过渡安置期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生活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按400//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自行过渡生活补助费自行过渡期间户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新出生婴儿享受生活补助费,但死亡的人口不享受生活补助费;12个月自行过渡期限届满后,征收人仍未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的,按800//月的标准继续发放自行过渡生活补助费,直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当月止。

2.租房补助

对被征收人户内人口4人以内(含4人)的,按3000//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超过4,按600//月的标准逐人递增给予租房补助。租房补助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不再另行支付水、电费;自行过渡期间户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新出生婴儿享受租房补助,但死亡的人口不享受租房补助。

  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12个月)后,征收人仍未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的,继续按上述标准发放租房补助,直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当月止。

(三)被征收人选择由海棠区政府安排临时过渡房的,只予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发放租房补助。临时过渡安置期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未补先拆的,临时过渡安置期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对被征收人按400//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生活补助费,临时过渡期间户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新出生婴儿享受生活补助费,但死亡的人口不享受生活补助费;12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后,征收人仍未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的,对被征收人按800//月的标准继续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当月止。

、搬迁补助及积极配合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2.选择异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征收人,按每户70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二)积极配合奖励

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并于2025630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17000元奖励

2.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并于2025630日之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的,1奖励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公寓楼,其他户每户奖励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公寓楼根据一栋一户的原则,同一户口本的家庭成员只能共同享受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公寓楼奖励,分户人员不享有公寓楼奖励。

(三)被征收人因特殊情况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搬迁腾空房屋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是否给予积极配合奖励,应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由南田社区居委会、长海社区居委会、红旗社区居委会调查上报,最终本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

、安置房位置、分配和差额面积结算

(一)安置房位置

被征收人安置的公寓楼位于海棠区范围内的安置区,由海棠区政府统一协调安置。

(二)安置房的分配

1.按照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2.安置房分配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分配工作开始前,征收实施单位应采取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3.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

4.安置房交付标准为简装交付

(三)差额面积结算

签约选择安置房屋面积与实际取得安置房屋面积存在差额的,按照以下方式结算差额面积:

1.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协议中应得安置面积(超选)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包含5㎡)的,由安置户按工程建设成本价格向区政府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超过5㎡的部分,由安置户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向区政府结清差价。

2.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协议中应得安置面积(少选)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以内(包含5㎡)的,由区政府按工程建设成本价格向安置户结清差价;房屋差额面积超过5㎡的部分,由区政府按相关部门审定的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向安置户结清差价。

3.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户超选或少选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大不能超过25㎡。

十、其他

(一)本方案中的农场职工是指与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存续着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离退休以及被辞退、除名的职工。

(二)被征收人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签订协议,安置对象认定、房屋权属、地上附着物等事实由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或南田社区居委会、长海社区居委会、红旗社区居委会认定后,报本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是否享受过三亚市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认定,以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三)安置户的安置房占地面积不予扣除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补助费

(四)本方案仅针对国有农场(南田农场)土地上房屋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征收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的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规定为农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费补贴。

、征收补偿程序

参照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棠区征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棠府〔2015200号)文件执行。

、征收期限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要求,20251231日前完成征收安置补偿工作。

、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二)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清点丈量、拆迁等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有关征收补偿安置新政策的,依照从新兼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4602000055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2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