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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村(社区)工作者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事业单位,各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
《三亚市海棠区村(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棠区村(社区)工作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三亚市村(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试行)》(三办发〔2021〕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社区)专职工作者。本办法所称村(社区)工作者,是指通过定向转聘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村(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所有新进的村(社区)工作者,必须坚持“逢进必考、择优录取”原则。区民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三亚市村(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试行)》(三办发〔2021〕31号)与村(社区)工作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二)坚持定员定岗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在核定的员额内实行总量控制,在保证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人员的数量。
(三)坚持合理分配原则。各村(社区)要根据村(社区)工作者的能力素质,量才使用,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四)坚持工资晋升和退出机制。对于胜任岗位工作的村(社区)工作者按规定进行工资晋升,对于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则采取退出机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聘用包括递补、新增和调动三种情况。递补人员是 指现有村(社区)工作者有辞职或解聘等情况,需补充人员的;新增人员是指遇到相关职能权限下放等情况,现有村(社区)工作者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增加员额的;人员调动是指在职村(社区)工作者在区内或跨区调动等情况。
第五条 递补实施程序
(一)设库管理。为强化管理、规范秩序,节约招聘成本,减少财政支出,保证人员到岗的及时性,设立候补工作者“储备库”,按照“逢进必考”的原则,“储备库”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按综合成绩排名入库。在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完成后,“储备库”移交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管理。
(二)递补申请。由村(社区)提交递补申请表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后实施。
(三)组织录用。区民政局按照依次递补原则,结合所需人员的特长和专业,从“储备库”递补人员,并组织体检和录用。
(四)合同签订。根据所聘岗位,由区民政局与递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合同续订。村(社区)工作者在聘用期间符合续订条件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由村(社区)提前30天将年度考核材料和续签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新增员额实施程序
新增员额要在市级考核部门核定的员额范围内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员额的,由村(社区)提交新增员额申请表至区民政局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新增3个员额以内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共同商定。
(二)新增3个员额以上(不含)的,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共同商定后,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调动实施程序
(一)为保证岗位工作的连续性,严格控制人员调动。
(二)调动必须在本村(社区)有空缺员额的基础上进行。
(三)区内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同意,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调出单位的空缺岗位按递补程序实施。
(四)跨区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区调动需同时办理档案、工资交接等事宜,在村(社区)工作年限应予以累计计算,档案、工资等资料不齐全者,不予办理调动。
(五)村(社区)工作者在试用期内或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两年的,不得实施调动。如有特殊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上会研究。
(六)村(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应服从全区人事调配和岗位调整。
(七)各级部门不得随意借用村(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由借入单位提出申请,借出单位同意,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仍占原单位员额,且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办理入职手续后,本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人事档案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存档。
第四章 培 训
第九条 村(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重点突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每名村(社区)工作者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4个学时,否则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条 培训分为任职培训、业务培训。村(社区)工作者任职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组织,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从事专项工作的村(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业务培训,由业务部门组织。年度参加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续聘等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培训情况自2023年开始记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以村(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测评,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要在党务、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月绩效考核。月绩效考核由村(社区)党组织按照《三亚市海棠区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区各职能部门评分与村(社区)民主测评组成。具体规定按《三亚市海棠区村(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一)考核等次:村(社区)职业化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特殊情况说明
1.新入职村(社区)工作者第一年工作时间少于3个月(含)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2.任职满3个月以上,且12月31日在岗在职的村(社区)工作者,可参加年度考核并享受年度绩效奖励,年度绩效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发放。
3.考核当年退休的村(社区)工作者,年度绩效奖励根据实际工作月数按比例发放。
(三)考核结果作为村(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励惩戒、调整岗位及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村(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依照《三亚市村(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试行)》(三办发〔2021〕3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社区)工作者加班、误餐补贴和差旅费等参照《海棠区聘用人员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海棠府〔2016〕52号)和《海棠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有关事项过渡性规定》(海棠办发〔2017〕81号)相关规定执行,加班、误餐补贴及差旅费用由村(社区)工作者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第七章 请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村(社区)工作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病假、丧假、事假,具体实施条件和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三亚市村(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试行)》(三办发〔2021〕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年休假和探亲假需在海棠区工作满一年方可申请。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村(社区)工作者的申请制定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年休假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病假
村(社区)工作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和休息的,凭有效医院证明可请病假,其他病假假期待遇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
村(社区)工作者请(休)假天数在3天(含3天)以内的,由村(社区)负责人或用人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送区民政局备案;4-7天(含7天)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请休假须填写《海棠区村(社区)工作者请(休)假审批表》。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第八章 退 出
第二十一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再续聘或终止合同,以选任方式产生的村(社区)职业化工作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换届选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职业化工作者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区民政局提交个人辞职申请,并填写离职审批表,做好工作交接。离职审批表由村(社区)职业化工作者所在单位、区民政局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村(社区)工作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确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村(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或村(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旷工、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又不服从工作岗位分配和岗位调整,经在岗培训5个工作日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党员群众意见大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工作者应做好相应工作交接和公共财产验收工作,并认真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和保密承诺书,导致单位财产受到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日常管理由村(社区)负责,要严格要求,开展常态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教育。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档案管理。全区村(社区)工作者的人事档案由区民政局登记造册,进行规范化统一管理。村(社区)职业化工作者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任职文件、薪酬待遇、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和奖惩等情况。档案材料将作为工资发放、工作经历(工作年限)认定、岗位等级晋升、续聘解聘等重要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