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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9-3/2024-0731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8-08
  • 发文字号: 海棠府〔2024〕218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8-08 16:39:18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    

202486      


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和提高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编外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方案》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办学校(幼儿园)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海棠区公办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以下公办学校)编外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专指以下情况:

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主要是用于全区公办学校因在编教师产病假、支教、学科调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需求及在校生人数增加,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产生的空缺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全区中小学编外教师数量原则控制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数的25%以内,全区幼儿园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规定的两教一保标准核定幼儿教师编制,未达核定编制标准的可通过编外教师配齐。公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外教师使用申请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公办学校编外教师的总量进行严格控制,统筹调配,实行每年一次动态核定、每半年一考核,动态核定一般在每年831日前完成。逐步建立公办学校编制人员和编外人员结合、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互补的制度,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科学用人机制。

第五条  编外教师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存优汰劣的原则。

第二章  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

第六条  初次招聘的编外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层次的学历、教师资格、学位和执教科目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具有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并承诺一年内取得所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三)任教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任教小学、幼儿园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以当年招聘工作实施方案为准)。

(四)身体健康,符合《海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

(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人员或研究生学历,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4.在各级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及我已在编教师;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情形的人员。

第七条  编外教师岗位核定、报批及聘用程序

(一)申报:因教育教学需求,需要补充编外教师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按实际需要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需的编外教师数量。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得聘任编外教师。

(二)核定: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一校一核、额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予以审核。每年831日前会同区人社部门初步核定教学所需招聘编外教师数

(三)报批: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外教师招聘方案,应征求同级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区长专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编外教师招聘工作。

(四)招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两项权重分合计为总成绩。笔试成绩划定合格线,未达到合格线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面试人员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以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按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组织面试。

(五)备案:对于拟聘用的编外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体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聘用情况分别报同级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聘用:聘用的编外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安排。

第三章 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连续在我公办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的公开招聘的编外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健康体检、评优评先等活动;

(五)编外教师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需求,可提任学校中层管理岗位职务;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  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  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条  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工资标准

1.新入职编外教师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执行本区编外教师现行工资80%标准,试用期满执行本区编外教师现行工资100%标准。

2.在本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学校年度考核合格,自愿申请参加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当年考试学科竞岗岗位数,符合条件的编外教师报名参加学科竞岗考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每个学科考试成绩优秀分数线,由高分至低分录取,达到优秀分数线并确认的编外教师方可参照同等条件编制教师全口径工资的80%标准执行,即专科学历按专技十三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80%标准执行;本科学历按专技十二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80%标准执行,研究生学历按专技十一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80%标准执行。未达到优秀分数线仍执行本区编外教师现行工资标准。

(二)工资发放及调整

编外教师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发放方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发放。编外教师使用学校将编外教师纳入本校教师半年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转交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三)社会保险:编外教师住房公积金以每月应发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按我市社保和养老缴纳基数下限缴存。

(四)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凡达到所在学校同档次在编在职教师职称晋升条件的,不占用公办学校的岗位职数,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校岗位比例和指标限制,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评职称权利。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教师通过招聘考试成为在编教师后,其职称可以沿用。自愿申请参加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综合成绩90分及以上的编外教师,且连续两年学校累计考核优秀,可以个人申请正常晋升1个薪级工资,调整晋升薪级工资标准参照所在级别的专技岗位薪级工资,从次年11日起执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聘编制教师计划时,针对在海棠区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编外教师设置单列指标,按照每批次编制教师招聘人数的不低于10%比例定向考核招聘。

第十一条  职称评聘

编外教师的职称评聘参照编教师管理。编外教师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竞争推荐申报,相关材料须用人学校及档案管理部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盖章审核确认。编外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学校。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区公办学校编外教师的政府购买计划及预算资金需求,提前报区政府,并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年度预算。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

第五章 编外教师的管理考核和退出

第十  编外教师的管理

(一)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编外教师的准入标准和建立编外教师人才储备库;

(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区级教师培训计划,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编外教师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求和正常运行;

(四)编外教师使用学校负责编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管理;

(五)编外教师的人事管理由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其负责保障编外教师的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奖励处罚、人员退出等相关事宜。

(六)编外教师人事档案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管理。每半年考核结束后一周内,编外教师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教研、进修培训、半年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材料经用人学校确认后,由学校统一交至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编外教师的考核及退出

(一)编外教师使用学校要加强对编外教师的日常管理,制定编外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对编外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量化考核及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外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编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三)考核结果作为编外教师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编外教师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违反师德相关规定的教师,当年考核不合格;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与编外教师的用工,对编外教师作退处理:1.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未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3.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下,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4.在校生规模大幅下降或减编控编政策有所调整,编教师能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求的;5.出现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章 惩戒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服务的学校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猥亵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编外教师与用人学校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的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如已根据《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办法(试行)》享受公办幼儿园员额人员待遇的编外教师,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区级财政情况,每年确定享受同等条件编制教师全口径工资的80%工资待遇人数,原则上新增人数控制在当年在岗编外教师总数的20%以内,且执行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自动取消此待遇,须自愿申请再次参加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重新确定。

第二十条  在岗编外教师执行同等条件编制教师全口径工资的80%标准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定后,提交区政府区长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公办学校、紧急扩班等所需编外教师数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区政府区长专题会一事一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问题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予以修订,如遇与上级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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